企业为职工配置的服装如何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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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配置的服装如何税务处理

 

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规范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树立企业形象,统一为职工配置工作服,为特殊工作岗位上的职工配置劳动保护服。实务中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涉及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中,(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显然,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不属于该项规定;

(2)“免征增值税项目”,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销售项目,以及国家下发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项目。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是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显然不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集体福利”项目,企业的福利部门,通常有职工食堂、浴室、医务室等部门,企业为这些部门职工配置的服装,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4)“个人消费”项目,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是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职工应在工作时间里统一穿着的,这即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企业为职工个人谋取的非货币性福利。显然,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不属于“个人消费”项目。

综上所述,企业为职工配置的服装,只有为福利部门职工配置的服装,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为其他部门职工配置的服装,其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面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知,企业为福利部门职工配置服装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按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为其他部门职工配置服装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上述这九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是职工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其服装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职工只有使用权,并没有取得“所得”,因此,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项目,职工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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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1-15 12:52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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