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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退的政策依据(注意此处讨论的是内退,美其名曰退出岗位休养,但还不是提前退休)
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务院111号令并未明确企业可向或者需向内退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配套政策普遍也不涉及一次性补贴。实务中,我自己接触的内退职工并不领取一次性补贴,而是在内退期间领取生活费。
2、内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个税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一款)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
例:2018年12月份,甲公司优秀职工映川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收入200000元,退养工资(生活费)3000元,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25个月)。计税时先确定适用税率,(200000÷25+3000)-5000=6000元,按照工资薪金税率表(老税法肯定是月度税率表)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然后计算应纳税额=〔(200000+3000)-5000〕×10%-210=19800-210=19590元。映川2018年12月份应缴纳个税为19590元。
3、内退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个税扣缴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这就意味着还是要按月度税率表处理。
例:2019年2月份,甲公司优秀职工映川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收入200000元,退养工资3000元,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计税时先确定适用税率,(200000÷25+3000)-5000=6000元,按照新税法换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然后计算应纳税额=〔(200000+3000)-5000〕×10%-210=19800-210=19590元。映川2019年2月份应缴纳个税为19590元。
映川在2019年1月实际取得的工资仍按照新的个税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处理。3月份及2019年以后的每个月直到12月份,映川每月继续取得的退养工资仍按照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处理,还是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采用累计预扣法实际扣除了11个月的基本减除费用,但由于领取内退一次性补贴的2月份单独扣除了当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推测年底汇算清缴不会允许笼统扣除费用六万元。
4、内退后继续重新就业的处理
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第三款: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文没有涉及此种类型的衔接规定。新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同一个月份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在同一个月份合并申报的问题,该条款应自动失效。内退单位和新任职单位各自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即可,年底按照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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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21:59
财税干货
财税佬炮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