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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期间,《证券法》修订的呼声四起,建言者既包括监管层,也包括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向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了他今年的其中一份建议:建议通过修订《证券法》、《证券行政许可规定》,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制度,为行业发展创造空间。
朱建弟认为,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能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关部门应该从三方面着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制度,包括建立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制度、对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加大处罚力度、适当分离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建立合理的
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制度
朱建弟表示,应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建立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制度,他建议修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按照前述法律条文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朱建弟认为,该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中提出的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区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处理思路存在矛盾。从目前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被处罚,注册会计师会受到牵连,这样的责任制度安排将导致会计师会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有关部门应该规范会计师的责任。
“目前的责任认定方式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加重的连带责任,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严谨的行为等同于与上市公司恶意串通的虚假陈述行为,将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当前严监管的环境下,上市公司资信状况严重恶化,退市现象频发,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因为某一单业务而产生全所破产的重大风险。”朱建弟说。
加大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
朱建弟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及,要对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加大处罚力度。事实上,这也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热议的话题。
朱建弟建议修改《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根据该条款规定,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被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不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威慑相关财务造假行为,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较低,二是上市公司所受处罚甚至可能轻于中介机构所受处罚,三是目前的处罚强度缺乏实际效果。”朱建弟说。
他强调,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是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应该为财务造假付出最沉重的代价,然而在既往行政处罚实践中,62%的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甚至轻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适当分离事务所
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责任
除了建议修订《证券法》的两大条款外,朱建弟也呼吁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138号文)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一旦被立案调查就暂停同类业务的规定。
据了解,138号文于去年4月实施后,短短两个月内,就有6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业务。“尽管《行政许可规定》区分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的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但是从既往执法实践看,一旦项目合伙人受到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也将一并受到立案调查,甚至面临长期停业的风险。”朱建弟表示。
朱建弟认为,应适当分离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责任,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个人先行立案,对会计师事务所暂缓立案;对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暂停其业务,待案件调查结束后,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方式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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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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