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的税款超过三年后就不退还纳税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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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2日,范桌荣向原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税款601299元。

2013年7月1日,原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桌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以范桌荣退税的申请日2013年5月22日距离税款的结算缴纳日2004年2月12日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间为由,不予退税。范桌荣不服,向原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云浮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2日作出云地税行复(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税的决定。范桌荣不服,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和上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范桌荣的诉讼请求。

多收的税款超过三年后就不退还纳税人了吗?

争议焦点

范桌荣多缴601299元税款的事实客观真实,但是范桌荣申请退税日期距离缴纳税款日已经超过三年,税务局是否应当退税?

范桌荣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这个条文包含两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况,税务局就应当退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该规定强调的是“应当”退还,并不以当事人是否申请作为前置条件。无论纳税人是否申请退税,无论纳税人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三年,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并经过核实确认后,依法应当将多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这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没有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时是不可能发现申请多缴税款的事实的,只有范桌荣提交了上述判决后才发现范桌荣多缴税款,因此现在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在范桌荣告知判决的情况下发现了多缴税款,在范桌荣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上述判决书的时候,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就发现了范桌荣多缴纳了税款的事实,直至到庭审时,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已经经过审查和核实,并在法庭上确认多征收了范桌荣601299元税款的事实。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在60日内将多征收的税款返还给范桌荣。

五十一条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不是互相排斥的并列关系而是互相包含的递进关系,第一款是第二款的基础(退还多征收税款),第二款是第一款的特殊情况(三年内申请要加算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出退税申请,并不会排斥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恰恰相反,当范桌荣去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时,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了一些证据,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也发现了多征税款一事,经过核实后发现的确存在多征了601299元税款的事实。如果纳税人的申请没有超过三年,则税务机关不仅要将多征收的税款退还,而且还要加算利益;如果退税申请超过了三年,则不符合第二款的条件,自然也就不能适用第二款的规定,而是应该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然有义务将多征收的税款退还,只是纳税人无权要求加算利息而已。

税务局观点

范桌荣申请退税,是因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才发现多缴税款,从而申请退税。由于是范桌荣自己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税,因此,超过了法定三年的申请期限,不予退税。

税务机关主动退税,前提必须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多征税款。这里所谓的“发现”,其词典定义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从本案来看,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并不是在自身的税务核查中发现对范桌荣多征税款,如果不是范桌荣申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根本不可能知道范桌荣多缴税款,故不符合税务机关自己发现并退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两种退税途径,是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递进关系。第五十一条条文明显以“;”号划分两种退税途径,一种是税务机关主动退税,一种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分号的基本定义主要表示并列关系的分句之间的停顿,起分清层次的作用。可见,该条规定的退税情形就是一种并列关系,而非范桌荣说的递进关系,两种退税途径是互不关联的

法院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申请退税期限并没有中止、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桌荣已经超过3年,不应再申请退税。

本案属于纳税人自行发现的情形,不属于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形,因此范桌荣的观点不予支持。

观察

从本案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不管一审还是二审,税务机关都认可纳税人范桌荣确实多缴纳税款,但是就是认为不是其发现的,而且已经超过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限“三年”,就是不给退税。

我们是支持纳税人的观点的,《税务征收管理法》只是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现申请的,税务机关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条款的规定不应该成为限制纳税人保护其权利的阻碍,而是对税务机关怠于行使其退税义务的一个惩罚,但是由于确实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税务局认为只要超过三年,三年以后,其再无退税的义务,不管是怎样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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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7-22 14:03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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