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个税征与免,认清标准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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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个税征与免,认清标准不纠结

 

2019年6月25日,财政部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这个公告解决了历史上一些曾经被界定为其他所得的项目在新的个税法下实施衔接问题。主要涉及担保收入、无偿受赠房屋收入、礼品、延税型商业养老险等诸多内容。其中,礼品是否缴纳个税一直以来是业内关注度最高的问题。

 

7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两个事项需重点关注:1. 必须是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本单位内部的个人,则属于综合所得;2.具有折扣折让性质的礼券不需要征收个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涉及的部分礼品的征税项目改变了,但是征税原则和标准的界限没有改变。应该本着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伴随原则”,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获得的礼品实际是变相购买的结果。如果是与销售商品提供的服务脱钩,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更接近于无偿获取,此时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文件还要求所需缴纳的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74号公告中并未提及赠送礼品的支付单位的扣缴义务。

笔者认为,是否需要适用扣缴规定,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例如,某超市销售一桶5升的鲁花牌花生油,另外赠送一瓶500毫升的酱油。购买者花费145.90元买走一桶花生油,获赠一瓶酱油,就属于买赠行为,但是在销售花生油的过程中向客户赠送酱油,无需扣缴个税。不过有些超市开展的促销活动非常复杂,有的促销成本是由超市负担的,有的促销成本是由产品厂家负担的,有的是由超市和厂家双方共同负担的,具体负担方式不同,意味着供应商和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有所不同,尽管如此,也不能改变消费者是属于买赠的现实。

7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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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7-22 14:15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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