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强制执行税局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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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强制执行税局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吗?

 

税务局是不希望自己做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的:“我堂堂国家执法机关,让你交税交罚款,你就是不交,面子往哪里搁?”更何况这会形成欠税,是影响考核的。所以,税务局也要解决执行难问题。

 

说到执行这事儿呢,法院是行家,手段多,力度大,所以本着“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这一原则,税务局碰到棘手的问题有向法院求助的动力,当然不是为了甩锅哈。

 

问题是,法院会“伸出援手”吗?

 

 

法院态度之一:照单全收

 

 

比如常州中院根据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做出了一系列裁定:

1.税务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2.税务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3.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欠税人)承担。

 

理由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是强力支援派。

 

 

法院态度之二:处理决定免谈

 

 

很多法院驳回了税务局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申请,理由不一而足,主要有以下几个:

1.税务局有强制权,也就是说这事你税务局自己能办;

2.《征管法》只是明确税务处罚决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理决定没有这待遇;

3.征收税款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利(裁定原文如此),不得自由转让。

总而言之,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局,并且只有税务局可以强制执行。

4.程序问题,比如超期申请。

 

这是无情拒绝派。

 

 

税局:其实我没那么大权力

 

 

有的税务局认为,《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该条规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人才有权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

 

所以,我的强制权是有限的,权限之外的税务处理决定法院应该受理。

 

 

法院:税务局的理解有误

 

      

法院认为,同样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认为不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理解不当。在税局未穷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我法院不管。

  

 

那到底向不向法院申请?

 

 

综上,税务处罚决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

 

处理决定能否强制执行是有不同理解的,大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少部分法院认为可以。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中,比如在福建的一系列案件中,欠税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导致其无力缴纳欠税,此时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另外一些法院不从实体上判断,而是从程序上否定,比如以超期为由不受理税局提出的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这就像说,不是我不帮你,是你自己来晚了。这时候税务局就有点尴尬了。

 

其实,这里面还是有个好大的bug,值得好好研究,你发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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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4-04 14:39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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