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大幅提高了造假的刑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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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大幅提高了造假的刑罚力度

2020年12月26日深夜,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一条新闻通稿,事由是“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

 

为什么证监会特意发新闻稿祝贺?因为他们高兴啊,终于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尚方宝剑”。

 

在A股曾经存在过一个“撒谎造假的黄金时代”,金融犯罪的成本极低。那么反过来,这对于股民来说是非常残酷的,大半生积累的财富往往被骗子们洗劫一空。 

 

比如一家公司可能通过欺诈手段上市,募集了数十亿的资金,而处罚的最高规格竟然只是“60万的罚款”。由于法律的滞后,对这种人的处罚往往是“罚酒三杯”。

 

如今,这个“漏洞”终于被补上了。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被认为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根据证监会的总结,此次“刑法修正案”主要为资本市场补了“5大漏洞”: 

 

1、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3、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4、规范中介机构。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5、惩罚恶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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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1-26 15:57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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