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交易中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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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交易中的骗局

 

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往来中常常会遇到对方用承兑汇票交付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仔细甄别,千万不能因为一时大意而掉进诈骗的陷阱。

 

家住海安的荀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2018年,包工头鞠某找到荀某,说手中有十张总面额为两百万元的承兑汇票,因经济紧张,急需兑换成现金,表示愿意以105万元的价格将其中5张总面额为120万元的承兑汇票换给荀某。荀某看了承兑汇票后毫不怀疑,就同意了。6个月后,荀某去银行兑现,被银行以付款人印鉴章有误、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有误为由拒付。

 

心急如焚的荀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鞠某抓获归案。

 

鞠某交代,自己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就想到用商业承兑汇票来拖延付款时间,这些汇票是从某个中介手中以26万元的价格购得,中介曾明确告知这些汇票不能兑现,只能临时作为资产证明,暂时拖延资金交付。但鞠某急于用钱,还是选择将汇票兑换给荀某。

 

最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鞠某涉嫌票据诈骗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鞠某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票据诈骗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等,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鞠某花26万元,购买总面额为两百万元的承兑汇票,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差,而且他明知该汇票的出票方与收票方没有真实交易,出票方不会兑现到期汇票的票面金额,可以推定其明知汇票是伪造的,具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明知“汇票的出票方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被告人鞠某构成票据诈骗罪。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应当对承兑汇票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后再进行交易,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以免财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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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9-29 15:09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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