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探讨

存货中常见的虚假形式种类——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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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探讨

 

问:

陈版主,你好。看了很多您关于持股平台回复,咨询一个问题。

 

项目背景:A公司2021年5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与此同时公司员工成立合伙企业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符合岗位职级的必须持股),(1)考虑员工一次出资压力,持股平台约定分三年出资、每年年末出资比例为30%、30%、40%;(2)持股员工如不符合岗位职级要求,需将股份转让其他符合职级要求的员工,以投资入股成本+入股后累计公司每股利润作为转让价。(3) 各期投资入股成本为4元/股,与战略投资者初始入股价格保持一致。(4)2021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战略投资者增资和持股平台增资事宜,根据会议决议持股平台将持有公司10%股份(10%股份预留2%为新增岗位变动预留),公司当月完成章程持股比例和工商登记变更。

 

项目进展:2021年10月,战投以4元/股价格缴纳出资,持股平台员工于2021年12月以4元/股缴纳第一期出资。

 

问题:陈版主,

 

(1)我认为属于授予员工的一项股票期权;

 

(2)虽然没有明确行权要求、服务期间,但是这种3年分期,于每年年末共同出资并且必须符合岗位要求的形式,涵盖了隐含行权条件,可行权日期分别为2021.12/2022.12/2023.12各期末仍在符合持股要求的岗位上,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准确;还是说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分别为各年年末。

 

(3)上述股票期权公允价要用BS模型测算估值吗,还是其他模型?是否可以直接用战略投资者入股价?

 

(4)员工中途调离岗位不符合持股要求,将股份转让符合持股要求人员,调离岗位员工不满足行权条件,此时要将前期已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和资本公积冲销是否准确?新持股员工是否为一个新的股权激励?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首先,应明确入股的员工日后有无按照公允价值退出的正常渠道(例如在持股满一定年限后可按公允价值自主退出,不限于内部转让)。如果有,可以认为属于股份支付;如果没有正常的公允价值退出渠道,只能内部转让或者按每股账面净资产作价转让的,则不是股份支付而是利润分享计划。这两种情况下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

 

其次,在构成股份支付的前提下:

 

1、可以认为构成一项期权,隐含等待期3年;

 

2、授予日公允价值可以通过BS模型或者其他合适的估值模型确定,但原则上应高于授予价格与授予日标的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

 

3、在等待期内离职导致丧失行权资格的,可冲回前期已确认的与离职员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授予新员工按一项新的股份支付处理。

 

来源:会计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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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7-10 17:25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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