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捐赠"做慈善的4个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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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捐赠"做慈善的4个纳税问题

 


关于企业"捐赠"做慈善的4个纳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二、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三、什么是非公益性捐赠?

 

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四、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30号)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4、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5、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6、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1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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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3-18 23:10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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