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的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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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的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对于生活服务业中的旅游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但新政也对从事旅游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业人员对新旧政策的对比衔接工作有着精准的把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旅游业营改增前后的内容对比表。
 

旅游业的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是税率的变化,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延续旅游企业差额征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实务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

 

营改增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相比原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多了一项“签证费”

 

(二)可扣除项目只有取得有效凭证,方可作为扣减因素实现差额征税。

 

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可以以收据入账并抵扣成本)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可扣除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四)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差额征税的计算过程

 

1、可扣减成本的计算。如果“有效凭证”中有适用税率分别有3%、6%、17%等不同税率的发票,在差额征税计算可扣除的成本时应以汇总成本金额/(1+6%)*0.06来扣除。

 

2、差额征税额=(含税收入-可扣减成本)/(1+税率)*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

 

上述公司中可抵扣的进项税是指取得的日常经营中的办公用品、电话费、固定资、无形资产、或房屋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

 

综上分析,由于营改增延续了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那么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公司如果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仅从税率从5%下降至3%这一点来看,税负下降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而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从5%上升到6%,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且可抵扣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进项税,因此税负较营改增前来讲还是下降的,但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比,税负下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可取得足够多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广大的中小型旅游公司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做好纳税筹划

 

 

举例:浙江旅游服务经营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浙江、江西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览浙江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50元,无其他业务发生。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为:

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

扣除后的销售额为“”

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会计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6%进行价税分离: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4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4720
    贷:银行存款436720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5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0900
    贷:银行存款545900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核算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3%进行价税分离: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4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720
    贷:银行存款436720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5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900
    贷:银行存款5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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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3-24 22:46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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