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何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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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何不能抵扣

 

   甲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各国。2017年2月与朝鲜某贸易会社签订合同,委托朝方过境加工服装面料。2017年5月,服装加工完成后由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当期取得12张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和4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合计4万余元。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上述税收缴款书邮寄给甲公司的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12月,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快递公司丢失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认为,甲公司陈述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逾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甲公司之所以不符合逾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甲公司在丢失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已逾180天后,才来税务机关办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是未按照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是未取得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鉴于上述情况,甲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损失,事情正在协调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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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4-16 14:51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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