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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建立了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为主的税收失信监管机制。该机制既是税务机关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机关联合其他部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大格局,促进税收诚信、社会诚信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现途径。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完善,这两大管理机制呈现出显著的综合效应,成为税收共治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推动力量。
两项制度
探索搭建税收失信惩戒大平台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实现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制度建设被摆在突出位置。2014年6月,国务院相继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响应,决定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纳税信用建设,发挥纳税信用这一重要信用指标的影响力。
经过深入研究和精心设计,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布办法》),要求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公布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和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这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
5个月后,也即2014年12月,税务总局与国家发改委等20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后,税务机关在直接将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并采取限制发票使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等税收管理措施的同时,将其违法信息向签署《备忘录》的单位推送,由各相关单位对其实施18项惩戒措施,涉及融资限制、任职限制、政府采购限制和高消费限制等约束。这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建立。
可以说,以《公布办法》和《备忘录》为标志,我国形成了一体两翼的税收失信惩戒机制。
两轮升级
税收失信惩戒更加科学有力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者来说,这两项制度无疑将对他们造成直接、切实、深远的负面影响。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两项制度一经公布便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税收失信者将面临严厉惩戒”“上‘黑名单’后贷款要受到限制”之类的话题见诸各类媒体,在很多人尤其是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人心中掀起波浪。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两项税收失信惩戒机制显现出威力,但也反映出公布标准不统一、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发布了新版《公布办法》。
修订后的《公布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调整:一是统一了公布标准,将偷税、逃税案件的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将骗税和虚开案件统一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二是调整了公布方式,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链接,更便于公众查询;三是增加了信用修复措施,已公布的符合条件的偷税、逃税当事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单位。
其中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备受关注。这表明税务总局在税收失信惩戒建设中确立了“能上能下、鼓励纠错、动态管理”的信用修复思路。这个救济措施为税收违法当事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其积极补缴税款,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和刚柔相济。这与国务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的要求相一致。
实践表明,这一信用修复措施既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减小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1090户“黑名单”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黑名单”,他们大多表达了未来要诚信经营的决心。
8个月后,也即2016年12月,根据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局与33个单位共同签署《备忘录(2016版)》。由此,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增加了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10项惩戒措施。对于严重失信的纳税人来说,这意味着受惩戒力度加大,受惩戒范围更广。
至此,税收失信惩戒网变得更加科学、严密。
扎实落实
失信惩戒显现出强大威慑力
有了好的制度,还需要好的落实保障。为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威力,税务机关从上到下积极行动,采取多种措施,推动联合惩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注重技术应用。2017年,税务总局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推动联合惩戒工作。对内,围绕稽查工作中心任务,组织专人利用信息技术把关案件公布、信息推送等关键环节,并实地督导,推动“黑名单”制度落到实处。对外,与有关联合惩戒部门密切沟通协调,做好信用信息主动采集和有效归集工作,将信用信息深加工和应用贯穿于监管机制全流程。同时,鼓励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税收违法惩戒新措施。基于此,内蒙古国税局开发联合惩戒智能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联动;贵州国税局开发“税务信用云”平台,扩展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运用范围;新疆国税局、地税局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备忘录,实现联合惩戒领域“全国省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定期公布曝光,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税收违法“黑名单”曝光失信名单后,社会主体能够便捷掌握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节约交易成本。统计显示,自2014年实施“黑名单”制度起,至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对外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8614件。这些定期曝光,使市场自动淘汰了有关纳税信用记录不良者,提高了运行效率。
加强信息运用,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自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深入挖掘“黑名单”数据的潜在价值,加强信息内部运用。除了依照规定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采取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外,还以建立虚开、骗税涉案企业和个人信息库为突破口,将“黑名单”制度延伸到日常税收管理环节,对“黑名单”当事人加强征管,提高检查频率。
部门贯通,形成合力,是做好“黑名单”工作的基本保障。多部门联合惩戒,能够加大失信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发挥协同监管的威力。为促进部门协作,税务总局在参与联合惩戒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同时,深度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调研和培训工作,与国家发改委签订《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完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级税务机关已将9万余户次税收违法当事人信息向多部门推送,改变了过去税务机关“单打独斗”的状况,开启跨地区、跨部门联手惩戒失信行为的新局面。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公安部门共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边控信息1566人次,实际阻止85人次;5956名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职务;6405户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6237户当事人被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6301户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限;6139户当事人的信息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002户当事人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5956户当事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税务系统开展的联合惩戒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近日表示。
新部署
推动失信惩戒工作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进诚信建设。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2018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面对新要求,税务总局将在信用建设方面继续探索,持续深入。
2018年,税务总局将探索拓展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范围,研究将走逃(失联)企业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更大限度地发挥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税务稽查和日常征管的强大推动作用。同时,将分类收集、归纳整理重点人员信息,研究建立税收违法案件涉案重点人员信息库,及时向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部门和外部相关单位推送,强化重点环节和事项的预警、阻断和管控。
此外,税务总局将以发改委、公安、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为重点,深入做好联合惩戒部门间信息推送、结果回馈和成果应用等工作,化解联合惩戒措施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充分发挥重点惩戒措施的效用,切实让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守法纳税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市场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顺应新时代要求,把联合惩戒工作放到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大局中去推动、落实,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涉税联合惩戒工作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积极推动部门间联合惩戒。
联合,势必释放“1+1>2”的效果。构建失信惩戒大格局,是一项长期且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放管服”改革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将不断结合信用管理,通过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在促进税收治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三个层面,持续释放影响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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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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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佬炮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