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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关联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以下简称“42号公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企业基础信息表内容,“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一栏勾选为“是”的企业,请尽快登陆网报系统,选择年度汇算窗口中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项,完成关联申报!
二、若报告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一栏误勾选为“是”的企业,请尽快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感谢您的配合。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2018-05-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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