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新会计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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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新会计法接轨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社部于5月19日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

  更新继续教育总体要求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会计法》作出了修订,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一要求变更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意味着施行已有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正式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也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继续教育规定》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考核与评价、附则七章共27条内容,与旧规定的八章38条相比,结构、篇幅大幅精简。同时,《继续教育规定》适应当前会计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对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继续教育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与旧规定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之表述相比,新规适用范围大大拓宽。

  《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新规注重能力建设,强调针对、实用、系统及前瞻性,在指导思想上比旧规定中的“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为具体。

  《继续教育规定》表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具有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自取得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新规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简化管理体制、内容形式
  《继续教育规定》简化了会计人员继续的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其中,在管理方面,新规定明确,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社部监督指导全国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社部负责全国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社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兵团所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在内容方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财政部会同人社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将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在形式方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社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完善学分、教育机构管理
  《继续教育规定》删去了旧规定中的第六章“师资与教材”,将原第七章“监督与检查”中的内容分拆并入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五章“教育机构管理”中。

  《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学分管理上有三方面强化:一是每年取得的最低学分由24学分提升至90学分;二是对专业科目学分比例提出要求;三是强调学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据了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或者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的,或者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项研究课题、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合作完成、出版的,课题主持人、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社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了教育机构管理,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规定》增加了“考核与评价”一章,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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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5-29 14:08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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