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贸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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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贸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5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专家表示,44号文件将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企业升级转型与做大做强的良性循环。

  政策背景
  北京天和卓享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裁告诉记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发展迅猛,但是服务业却相对滞后。特别在外贸中,服务贸易产生了大量逆差。为推动服务业的发展,2016年,财政部等5部门发出《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天津、上海、深圳等15个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企业(服务贸易类),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7年,财政部等5部门又发出《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北京天和卓享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裁介绍说,新发布的44号文件其实是122号文件和79号文件的结合。44号文件在内容和框架上延续了122号文件的规定,并将其推广至全国。同时,比照79号文件规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宜作了调整。

  北京天和卓享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裁表示,从122号文件开始的这一系列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服务业技术创新、升级转型的鼓励引导。黎超波预计,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到15%,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负会降低40%以上,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强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实现企业升级转型与做大做强的良性循环。

  优惠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4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须符合7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

  根据79号文件规定,假如A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A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第二,A企业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必须属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以及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等八类。第三,A企业在业务领域中要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与此同时,A企业还需要满足3个定量要求:一是A企业全体职员中,要有50%以上的员工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二是A企业从事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要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三是A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申请程序
  那么,具体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呢?

  根据7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优惠事宜。

  举例来说,假如A企业的注册地是深圳市,A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A企业要带好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员工名册、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前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等5部门联合评审并报上级备案后,将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告认定。A企业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颁发的认定证书后,便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注意事项
  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曾因取得一大笔股权转让收入,导致高科技产品收入比例不再符合要求,被税务机关补征10%的所得税。基于此,佬炮儿提醒相关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并非一劳永逸,而是要时常关注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避免因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而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

  佬炮儿建议企业保存好相关财务资料和合同等,一旦税企之间发生争议,企业能及时提供有关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占比要求,对部分想适用这一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是一个阻碍。在以往的实践中,有些企业可能会为满足这一条件,通过在境外设立新建公司,与下游购货方进行交易。企业要慎用这一方法。他指出,这种方法可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将面临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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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6-08 19:56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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