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此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缴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如何确定以下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