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的涉税问题分析及税收筹划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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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的涉税问题分析及税收筹划要点

  一、资产划转的特征 
    1.资产划转 
    (1)资产无偿划转 
    资产划转原是国有企业之间资产流转的一种方式。“划转”作为正式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该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概念与适用条件。 
    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09年2月16日,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规定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对象、资产划转层级数量等。按照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适用本指引。 
    国有资产的划转要求资产划入方和划出方都必须是国有产权主体。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该是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如果划入方或者划出方不属于国有产权主体,则无法适用国有资产划转的办法进行资产转移。譬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已经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结构已经多元化、分散化,不再属于单纯的国有独资公司。就目前集团的产权性质来看,已经不能适用资产无偿划转方式。 
    资产划转的涉税问题分析及税收筹划要点(非常实用) 
    二、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1.资产划转的流转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资产划转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资产划转除资产无偿划转外,涉及房产、土地产群的转移,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 
    3.资产划转的契税处理 
    《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资产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殊性重组的基本条件: 
    (1)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划转”这一国有资产特有的处置方式扩大到非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税「2014」109号适用范围没有限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而是适用于所有性质的母子公司,范围大大增加。 
    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价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则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份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适用范围没有限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而是适用于所有性质的母子公司,范围大大增加。 
    但提醒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应在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必须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税务处理。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或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只有按原账面净值评估,且将其确认为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才能确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划转的税收筹划要点 
    一、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筹划 
    需要符合条件,比较苛刻。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资产划转。 
    二、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筹划 
    尽量创造条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及不征增值税的划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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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6-23 15:00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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