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支付时的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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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支付时的发票开具问题

签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在双方交易中,合同是一个书面的保障,既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正常进行,也能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好而提升彼此的信用度。但是实际操作中,总是有各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如月履行合同,这个时候就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有很多人存有疑惑,在支付违约金时,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般而言,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分两种情况:1.合同履行前违约。 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由于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2.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 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操作中注意,如果货物价格与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 
    如果甲公司已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如果属于应缴营业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违约金不是生产经营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不是生产经营收入则不需要开具发票。例如,甲乙公司是购销双方,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乙公司。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乙公司收取的10万元违约金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形成了销售的违约金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同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但要提供给对方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销货方补偿购货方的损失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B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A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B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A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货方补偿销货方的损失例如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B企业自行到A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A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应开具发票的违约金假设A企业与B企业约定,由B企业向A企业支付合同定金,而后B企业因故反悔而解除了合同,则A企业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收的定金就不能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可以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并在凭证后附带支付定金所依据的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1」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13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13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案例2」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某燃气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该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那么,该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3」某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该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该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该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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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9-02 21:44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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