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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日常业务中,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其所有者与承运人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现根据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案例说明
2018年7月,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雇用C运输公司车辆负责运输到B公司。C运输公司司机在运输途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部分商品受损,其中,有2件商品达到报废程度,其他5件商品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A公司和C运输公司协商,2件已经报废的商品,按含税售价赔偿,每件含税售价为580元,其他5件商品A公司经过修复后可以恢复原样,因此,5件商品赔偿金额为800元。C运输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1960元。A公司和C运输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该项赔偿业务,A公司和C运输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60
贷:营业外收入 1960
税务处理:取得的赔偿金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
2. C运输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960
贷:银行存款 1960
税务处理:支付的赔偿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处理。
安全分析
上面A公司和C运输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1. 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 税收上对收入的确认
(1)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增值税收入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C运输公司赔偿A公司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对报废商品的赔偿是按含税售价赔偿,另一是对受损程度较轻商品的赔偿不是按含税售价赔偿,而是估算受损商品修复需要多少金额来赔偿,实际上是给予的修复费用。
对报废商品按含税售价赔偿。这种形式看似赔偿,实质上相当于A公司把报废商品“卖给”了C运输公司。而从上面会计与税收上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来分析,对报废商品的赔偿,既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条件。因此,对报废商品的赔偿,应按销售行为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受损程度较轻商品的赔偿。这种形式由于商品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不符合销售行为构成的要件,因此,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只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 A公司和C运输公司正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A公司
取得报废商品赔偿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取得受损程度较轻商品的赔偿金时
借:银行存款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2)C运输公司
支付报废商品赔偿金时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贷:银行存款 1160
支付受损程度较轻商品的赔偿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对报废商品进行资产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另外,本案例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C运输公司“购进”的报废商品,其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由于C运输公司对受损程度较轻商品的赔偿不属于经营活动,不能开具发票,因此,双方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作为收付款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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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22:43
财税干货
财税佬炮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