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虚开与审计核查思路

存货中常见的虚假形式种类——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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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虚开与审计核查思路



首先还是先来界定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这类行为中,增值税发票本身是货真价实没有问题的,原因是一张假发票除了能冒充入账凭证,骗骗审计人员外,既不能申报又不能抵扣,意义不大。因此虚开发票实际上是利用真发票,赋予其虚假的交易背景,通过一些既违背商业实质、又违背法律的行为,当事人或企业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常见的虚开发票操作套路

 

场景(一):

 

假如有家贸易公司张氏集团,下游的客户多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消费者,这些客户由于不用拿发票去抵扣进项税,因此没有很强烈的索取增值税发票的意愿,于是张氏集团就有了大量的冗余票——所谓冗余票,就是虽然卖了东西,但是不用给客户开发票的情形。

 

有一天王氏集团的王老板过来喝酒时,对张氏集团的张老板说:“既然你的客户都不向你要发票,你能不能把本应该开给他们的发票开给我?这样我拿了票可以多去税局抵扣,少缴点税。”私下里,王老板向张老板付了买发票的钱,只要低于“假票”可抵扣的税额,王老板就可以获取超额利益。

 

场景(二):

 

还是这两家公司,假如张氏集团没有冗余票,但又想配合王氏集团做这个事情,那就必然要虚构一个交易。因此双方假模假样签订购销合同,假定有100万元的采购规模,增值税16万,采购方王氏集团从公司银行账户把价税合计116万元打给卖方张氏集团公司账户,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货物并未发出,因此张老板需要从私人账户(不是公司银行账户)把钱返还给王老板,双方约定只需返还110万,差额6万元就是买票的金额,“业内”俗称税点。在这种场景下,双方如果在要在形式上把交易坐实,基于核查风险考虑,公司层面的货款往来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才会出现:公司层面有一笔资金往来,私下里还有一笔资金往来。

 

这场交易中,卖方是在没有货物流的情况下,虚增一笔销售,并赚了6万元的税点。买方虚增了一笔采购,同时获得了增值税发票,未来进行抵扣时,可以少缴16万元税款,虽然要额外有6万元税点支付给卖方,但实际上仍然有利可图。

 

以上两个场景是虚开发票中的“基础模型”,前者是有货物流情况下的虚开发票,后者是无货物流情况下的虚开发票。但从结果来看,共同点是:交易过程中的票据、货物、资金三要素无法匹配一致——原则上开票对象、付款方、收货单位应是同一家公司,且能够依据票据信息、银行付款信息、货物运送凭证等原始凭证核对一致。虚开发票的行为,正是打破了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一致”,从而撕开了增值税链条。

 

实务中,由上述两个“基本模型”可以演变出很多种虚开发票的方式,有的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共同配合,有的可能涉及专门的中间介绍人参与,并通过更隐秘的手法去逃避税收监管。

 

现场审计的核查思路

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审计核查的突破口,也正是虚开发票时被打破的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的“三流一致”问题。

 

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对采购、销售进行测试时,必不可少的要进行抽凭,在检查原始凭证时,一旦出现付款方(或收款方)、发票信息、送货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深入了解其实质原因。即便被审计单位可能解释为“指示交付”、“代收货款”等理由,审计人员仍要对当事各方进行背景调查,保持职业怀疑。

 

IPO审计中,如果涉及对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核查程序时,应注意与当期公司账户流水信息比对核查,股东在利用个人卡进行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时,往往会有一笔扣除税点后的反向资金流。

 

 

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货物流的操作难度是最高的,尤其是不存在任何货物流转下的虚开发票,如果为了规避外部核查,通常需要伪造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因此审计人员要对出入库凭证、运输单据引起足够的关注。无论是虚增销售还是虚增采购,差异的消化,最终要么反映在存货余额中,要么反映在已结转的成本中。对于存货余额,一般的盘点程序即可识别差异,而对于通过多结转或少结转成本方式平滑虚开票带来的后续影响,应充分比对与核查不同期间的毛利率异常波动,以及成本核算中的异常迹象。

 

 

某些企业虚抵发票并非通过虚购原材料来实现,可能一次性通过办公用品采购等费用化项目就做了,这种情况下,由于实物流转留痕较少,从货物流角度很难进行核查取证。因此需要在费用明细中分析异常的采购行为,例如零星采购的规模异常增加,采购内容、规模等偏离实际情况,开票方经营范围与发票内容不吻合,开票方地址信息异常等等,都有可能存在着潜在风险。

 

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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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12-18 09:26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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