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梳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文就合伙人纳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所得按以下规定原则分配给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地方上,对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金办〔2008〕9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伙人,将计算确定的所得计入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该应纳税所得额不能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分配比例单独作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合伙人为个人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将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并入其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所得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四、纳税地点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个人合伙人; 按分配比例计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规定的不明确,原则上,仍为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合伙企业进行申报。
  
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地方上,对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号)规定,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4号)规定,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时间

2017-12-19 02:01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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