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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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不可小觑

2014年起,企业年检正式取消,改为企业年报,即“年报制”取代了“年检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重视“企业年报”的申报时间和资料真实性。本文着重从申报主体、期限、修改程序、检查、不申报可能带来的后果及如何修复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梳理,以提示企业的财务或行政人员重视企业年报,并进行真实、及时的申报。

一、申报主体

凡某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此年度报告。

需注意的是,如经营期限在某年12月31日前已届满,将无法报送此年的年度报告,须变更经营期限后方可进行年报的报送。

二、申报期限

一般的申报期限是次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监督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9号)中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的申报期限和一般的规定期限一致。特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期限为3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错误后的修改程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通过上述的规定可知,如企业发现申报的年报信息错误,可自行在6月30日之前修改完成,但修改前后的信息均会被公示。如发现属于公示错误,提供证据证明错误,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四、年报的检查

尽管年报制代替了年检制,但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年报数据不进行检查。目前采取的检查措施是随机摇号书面/实地/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能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开展检查工作。

政策链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未按期或真实申报的后果

1、异常名录

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联合惩戒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失信企业协同按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修复的方式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未按规定期限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报年报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结束语

工商年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虚假申报,对企业甚至法人、负责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年报的申报人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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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2-27 22:43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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