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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中常见的虚假形式种类——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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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

 

公司长期以来专注于 3C 产品流通环节,为苹果、华硕、AOC、飞利浦等产品提供分销、零售服务,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与其它产业的深度融合,发行人勇于自我革新,积极拥抱新技术,并基于多年的分销及零售渠道运营经验的积累,深刻理解互联网对传统零售商、品牌商、制造商的影响,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原有业务基础上进行创新,先后拓展了消费互联网业务、B2B 互联网业务、政府采购业务、产业互联网业务,并为上述业务提供包含技术开发、数据分析、供应链管理、客户服务等互联网综合服务。上述业务的具体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如下:

 

 

以下是这家企业的问询函:

 

问题 1.关于销售回款。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短期内相同资金金额(或仅有小额差异)从发行人到供应商、供应商再到发行人客户、客户再到发行人的情形,上述情形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具体流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资金流转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资金闭环回款虚增收入情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短期内相同资金金额(或仅有小额差异)从发行人某一供应商划款至发行人客户、发行人客户再向发行人回款的情形;上述情形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具体流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资金流转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资金闭环回款虚增收入情形。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向供应商采购后大比例退货而后再次采购的情形;上述情形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具体期间,相关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4)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部分银行流水网银 IP 地址重合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相关网银 IP 地址重合原因、相关账户是否实际为同一主体控制。

 

(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存在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及供应商交易的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通过个人或第三方回款。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包括但限于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直接资金拆借、通过第三方收款、个人账户收付款、出借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披露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等,说明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并说明针对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通过资金闭环虚增业绩的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2)说明相关核查措施是否充分、能否支撑核查结论,是否存在核查范围不足、核查程序不到位的情形。

 

(3)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 关于资金流水。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短期内资金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划款至发行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回款给发行人客户、发行人客户而后再回款至发行人的情形;上述情形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具体流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资金流转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资金闭环回款虚增收入情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短期内资金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划款至发行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客户回款至发行人的情形;上述情形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具体流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资金流转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资金闭环回款虚增收入情形。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向第三方划款、第三方向发行人客户划款、而后该客户再向发行人回款的情形;上述情形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具体流转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资金流转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资金闭环回款虚增收入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披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近亲属、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人员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等,说明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客户实际控制人、供应商、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潜在)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

(2)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通过资金闭环虚增业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3)说明相关核查措施是否充分、能否支撑核查结论,是否存在核查范围、程序不到位的情形。

(4)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银行账户往来款项涉及其他自然人或机构的股权投资款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相关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资金往来的合理性。

(2)补充披露股权变动及股东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股东历史上及现阶段是否存在替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及整改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1)说明对发行人股东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股权清晰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认定发行人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全面自查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前期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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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脆弱的两个环节是过度饮酒和过高财务杠杆——财税顾问

时间

2021-01-08 17:12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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