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融资模式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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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融资模式的会计处理

问题:

 

你公司 2019 年度新增“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中,你公司与经销商、银行签订三方承兑协议,为银行对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融资担保, 合同总额度为 9 亿元。

 

请你公司说明:(1)该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开展该业务的原因、实际提供担保额度;(2)公司是否已针对该融资担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请会计师就该融资担保是否构成对外担保以及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使用的“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即三方承兑业务是银行为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出的金融产品。2019 年,公司为了解决 31 家优质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需求问题并支持公司营销业务的发展,引入了该项金融产品。该业务的操作模式为银行、本公司及经销商三方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及《预付款融资合作协议书》。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在各方合作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银行根据经销商的进货资金需求开具不超过 6 个月的电子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了公司用于进货,被公司计入对该经销商的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如经销商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偿还保证金与承兑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则公司将可能承担银行向经销商未追偿到的部分差额损失,该等损失不会超过经销商在未使用“预付款融资业务”情况下对公司同等差额金额的应收账款损失,该等损失将被公司计入应收账款坏账科目。截止到目前,所有参与此项金融业务的经销商经营情况良好, 未出现承兑汇票到期偿还逾期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
 

基于以上,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未将该项业务界定为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此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净敞口,公司已经依照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根据《CAS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3-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在 2019 年度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确认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在“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作了相应的 披露。

 

 

会计回复:

 

“预付款项融资模式”下开具的承兑汇票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了公司用于进货。在公司取得承兑汇票且尚未背书转让时,经销商为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银行为承兑人,公司为收款人。在公司将取得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情况下,如经销商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偿还保证金与承兑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则公司将可能承担银行向经销商未追偿到的部分差额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已背书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可能由公司承担损失的部分不应终止确认,公司在 2019 年度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确认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公司可能承担部分差额损失已在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中作为一项负债进行确认,不属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 要求作为或有负债披露的对外担保。

 

 

网友表示:

 

企业提供担保,银行给经销商开票,经销商拿票买企业的产品,企业将保证金及票面差额确认资产及负债。

 

如果经销商将来还不上银行钱,企业当时确认的销售应收款是否也存在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确认收入及应收后,收到收到票据将应收下掉,整体来看确认收入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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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1-26 16:03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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