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欠税,股东如何避免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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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欠税,股东如何避免连带责任

避免企业欠税责任波及股东个人责任的要点提示

 

(一)警惕因小失大,避免转移、隐匿资产、销毁账簿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企业无力缴纳税款,应当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债权债务、欠税原因等情况,使税务机关能够直观看到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警惕因小失大。

 

(二)破产程序启动前先行对企业财税状况全面清查或审计

 

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忽视税务风险管理,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账簿上虚列支出、通过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方式帮助股东或员工偷逃个税等行为,上述行为均可能会引发偷税认定风险,即使公司仍可能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公司破产程序可能因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债权人申请提起,企业也应在出现经营恶化情况时,未雨绸缪,对可能引发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检视,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凭借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经过破产清算确实没有财产能够清缴税款,可以凭借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核销“死欠”,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成企业的正常欠税处理。

 

 

企业资不抵债形成欠税,哪些情形会引发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出资过错——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存在关联交易、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部分或全部抽走、通过虚假诉讼抽逃公司资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过错——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二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多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利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致使公司与股东个人资产无法清晰界定。

 

(三)恶意解散——股东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

 

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二者在制度目标、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解散清算因股东通常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解散清算程序中,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情形规定较为详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三等条文规定,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出现下述情形时,也同样可以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税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情形具体又可分为6种:

 

1、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股东通常会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解散清算。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税务机关未及时申报欠税债权而未获清偿的,需要对税务机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税务机关造成损失的,需要对税务机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不能清偿欠税的,需要对税务机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不能清偿欠税的,需要对税务机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欠税未得到清偿的,需要对税务机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其他过错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税务机关造成损失的,需要对税务机关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破产清算——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清算,与解散清算不同,破产清算主要由第三方机构担任的管理人主导实施。但是,破产程序中,仍然可能因股东过错,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实践中,可能出现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情况。

 

发生此种情形,且破产公司有欠税的,司法机关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股东对因此造成的税务机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前述3个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形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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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7-14 20:55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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