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不是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能转为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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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不是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能转为小规模!!!

近来,好多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在“摩拳擦掌”,等着5月1日的到来,因为期待着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政策,这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好多都是被强转的,之所以税负过高,基本上都是因为进货渠道难以取得专票,导致抵扣严重不足,殊不知,并非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回小规模,以下3种情况没法转回。

 

 

 

 
情况一

 

 

5月1日新政实施后,未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转回的一般纳税人,逾期后不得转回小规模。

 

提醒: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两个条件。

 

 

 

 
情况二

 

 

 

属于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提醒:

 

只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只有生产加工业、商业企业等营改增之前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情况三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注意:

 

1、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2、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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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4-27 22:37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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