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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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那些事儿

上周四(2018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70号文。一时间,增值税进项税额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虽然本次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仅集中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但仍然可以看作是增值税改革中的一次重大突破。本文针对包括“70号文”在内的会计、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进项税热点问题进行梳理。

 

进项税要暂估入账吗?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实务中通常会有原材料已入库,但票未开来的情形,原材料因此要进行暂估入库,同时确认应付账款,问题是暂估的应付款项中,应仅包含原材料暂估金额,还是同时要包含暂估进项税?由于企业通常要与供应商对账,对方确认收入时,应收款项是含税金额,因此某些企业习惯性暂估进项税,便于对账口径一致。

 

 

2017年2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进项税是否暂估问题给出了结论:“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也意味着审计人员今后在进行往来函证时,将会普遍面对含税口径差异的问题。同时,合并报表中各主体之间的往来抵消也可能会存在因采购入库不暂估进项税带来的差异,通常的做法可以将差异用“其他流动资产”来进行抵平。

 

“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

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范围有两个:一种情况是已经拿到票了,性质上也准予抵扣,但是还没去税局认证,作为“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第二种情况是拿去申请稽核,但还没出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又增加了一种情况:假如企业拿到专票,但是在税法上规定不予抵扣(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这时候要先在“待认证进项税额”中进行会计处理,认证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之后再做进项转出。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是已经进行了认证,但还没抵扣,包括两种常见情况:一是根据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当期认证后应在以后年度抵扣的部分;二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票,即使不去抵扣,原则上也要到税局进行认证。最新的依据来自2017年2月“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里面提到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要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认证后再转出。

 

言外之意,无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不用来抵扣,企业都要先进行认证。

 

应交增值税重分类问题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部分审计人员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应交增值税总体是贷方余额,就无需做重分类处理。事实上应交增值税中包含的待抵扣、待认证、留抵进项税余额,未来很有可能为企业减少经济利益流出(甚至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应被视为一项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税局也不会因企业当期存在待抵扣、待认证、留抵税额,而消除或抵减企业的纳税义务,因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借方余额,是不能够与应交增值税其他科目贷方余额进行抵减后“净额列示”的。

 

此外要特别注意,对企业的上述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要实际进行流动性区分,一年以内可以抵扣的,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预计抵扣期限长于一年的,要以“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示。

 

70号文”的解读

上周发布的“70号文”,标志着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大门已经敞开。对于一些重资产企业或初创企业,项目生产建设周期过长,因为没有足够的销项税可以抵扣,账面会留下大量的进项税额,或者一些采购环节税率高于销售环节税率,也会形成短期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首先,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在可预见的期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大量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间接增加了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估计,我国增值税留抵税款超过1万亿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70号文”应运而生,由于国家一次性释放如此规模的留抵税额存在较大压力,因此本轮仅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实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留抵税额退还的基本公式是: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其中“上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好理解,而关于退还比例,“70号文”作了如下规定: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能够感受到本轮退税政策针对的是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这三类票据所注明的税额,为了简化计算,使用了一个既定比例,即三类票据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是可以抵扣的部分。

 

此外,对于2018年申请留抵增值税退还的企业,要注意退还上限就是2017年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这个金额的部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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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7-05 16:17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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