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如何确定税前扣除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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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如何确定税前扣除摊销额?

问题

 

购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后,税前扣除如何确定摊销额?如果利用该项无形资产进行研发,摊销支出能否加计扣除,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计税依据?

 

 

案例

 

某企业2018年1月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该专利技术购入价为300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按10年进行摊销(预计残值为0元)。

 

由于技术进步,2019年12月31日企业对该非专利技术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该项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160万元(300-300÷10×2-80)。

 

2020年1月,企业将该非专利技术专用于某项自主研发项目,该研发项目活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研发活动到2020年12月结束,但项目研发失败。2020年度非专利技术会计摊销支出为20万元〔180÷(10-2)〕,税收上确认的研发费用中的非专利技术的摊销支出是20万元,还是30万元?非专利技术摊销支出能否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摊销支出依据是20万元,还是30万元?

 

 

分析

 

一、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因此,计提减值准备的非专利技术用于研发项目,2020年度按会计规定确认的摊销支出为20万元;但是按税收规定,非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按10年进行摊销,2020年度税收确认的摊销支出为30万元。

 

二、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第七条(四)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2020年度非专利技术专用于自主研发项目,虽然该项目失败了,发生的研发费用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非专利技术摊销支出也可加计扣除。该非专利技术支出的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2.5万元(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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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7-06 18:15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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