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方式及案例

存货中常见的虚假形式种类——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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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方式及案例

 

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是审计过程中,舞弊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类。

 

说通俗一些,就是利用自己的“熟人”,构造出各种交易,从而达到粉饰报表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目的。

 

下述内容详细说明了六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方式以及例子,讲得很清楚,建议大家多读多思考。最好是刻意记忆这些内容。


(一)关联方交易真实存在,但管理层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确认、计量和披露

 

例如,被审计单位每月初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资金并在月末收回,但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往来账中均不进行记录,亦未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从而达到关联方长期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资金的目的。

又如,为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这一事实,被审计单位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恰当确认或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这类交易通常包括被审计单位收到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或者关联方将自有的场地或设备供被审计单位无偿使用。


(二)利用第三方隐瞒关联方交易或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例如,被审计单位将原本可以直接销售给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特定第三方(可能是未披露的关联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被审计单位普通员工持有或以被审计单位普通员工名义设立的公司),再由该第三方将产品销售给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整个交易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特定第三方以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各种单据齐备,并且也可能存在完整的资金和货物的流转,被审计单位通过这一方式将原本的关联方交易转化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交易,规避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相关销售收入、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又如,被审计单位、关联方和特定的第三方签署背后协议,由被审计单位通过银行向第三方发放委托贷款,然后第三方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导致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实际上由关联方占用,但由于该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因而被审计单位未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从而达到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目的。


再如,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劳务,但向关联方开具劳务发票,并由关联方向第三方支付款项,隐瞒了关联方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费用的事实。

(三)以显失公允的交易条款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但未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完整披露或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执行的,但未披露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或条件(如信用条款等)与公平交易中的其他条款或条件存在显著不同;

 

或者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其向关联方的销售是公平交易,但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授予关联方客户的信用期明显长于没有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交易对方,变相为关联方客户提供融资支持。

(四)与关联方或特定第三方串通舞弊进行虚假交易

1.为实现业绩增长目的,被审计单位与不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关联方(例如同受一方控制的兄弟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通过转移存货存放地点的形式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虚增营业收入。

2.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签订虚假的设备采购合同,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关联方支付采购款,但长期不进行设备交付,年末以合同终止为由收回预付款项。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不进行相关披露或披露该项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隐瞒了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关联方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

3.被审计单位分别在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两家公司,并能够对其实施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这两家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被审计单位有意隐瞒其与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原因是受业绩压力影响,被审计单位在年末利用采购环节的公司伪造产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原材料入库验收单等,要求采购环节的公司将原材料转移储存到被审计单位并向其支付材料采购款;

 

同时,被审计单位利用销售环节的公司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产成品出库单和货运记录等,将自身产品转移储存到销售环节的公司并向其收取销售款。

 

通过与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直接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公司进行串通,被审计单位的采购和销售在形式上均有了真实的货物流转和资金流转,并为被审计单位带来大额利润。

 

为避免将在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抵销虚假交易产生的利润,被审计单位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其与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

4.被审计单位通过已披露或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特定第三方实现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的体外循环,从而达到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例如,被审计单位虚构原材料采购或在建工程付款,将自有资金转出至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特定第三方作为资金中转通道,再最终由该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第三方以采购被审计单位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将资金回笼至被审计单位,形成闭环交易,达到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五)与关联方串通舞弊侵占被审计单位资产

例如,被审计单位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关联方合作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金额重大,之后以投资款可能被其他合伙人挪用或投资损失为由,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以达到关联方非法侵占被审计单位资产,或向关联方转移资产的目的。

(六)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通过凌驾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之上侵占被审计单位资产

例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串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内部人员,凌驾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之上,取得被审计单位公章,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对外借款或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之后债务发生逾期,导致被审计单位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或履行担保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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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2-20 15:08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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