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2022年报存在的典型会计处理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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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022年报存在的典型会计处理问题汇总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3年4月30日,除ST摩登等6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5,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255家、科创板517家、北交所191家,实现盈利的4,111家、发生亏损的1,047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35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7家、保留意见94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4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错误或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合并合同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二)未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三)未正确判断能否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四)未恰当计量履约进度并结转营业成本

(五)未恰当对合作建房后低价租回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错误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二)错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三)未恰当核算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

(四)未审慎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的可收回性

(五)未恰当考虑处置子公司时承担的担保义务

(六)未恰当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七)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时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错误

 

三、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

 

(一)错误核算已背书或贴现但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产生的金融负债

(二)未恰当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三)未恰当计量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

(四)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不恰当

(五)未恰当核算主负债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未及时计提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二)未恰当计量存货减值损失

(三)商誉减值相关假设、参数合理性存疑

(四)未恰当计提短期出租资产的减值损失

(五)错误将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变化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五、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错误地将不能单独出售的房屋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会计处理错误

(三)未及时计提土地使用权摊销

(四)提前确认搬迁补偿相关资产处置损益

(五)未正确核算“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六)未将股权激励产生的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出成本费用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七)未恰当核算租赁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八)未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九)未恰当区分债务重组和预期信用损失

(十)未恰当处理权益性交易

(十一)不恰当认定政府补助退回的性质

 

六、列报与披露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抵销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

(二)错误列示持有待售子公司的货币资金

(三)未充分披露或错误披露相关信息

 

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一是将大规模闭店产生的损失全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等自身经营管理原因而决定关闭门店,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作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是将停工期间的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等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正常停工停产期间(如因市场需求不足或生产事故导致停工检修等),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属于营业成本,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将停业期间政府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计入经常性损益。该补偿仅在停产期间发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发性,可能影响投资者恰当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四是将与自身业务模式相关的担保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部分上市公司因购销业务为供应商、客户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等被投资单位开展经营提供担保,却错误地将相关担保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财务担保对象、商业合理性、交易特点等因素,判断该财务担保是否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相关。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担保损失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五是将与自身业务模式相关的资产处置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从事分散式房屋管理业务,其先作为承租人与业主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作为出租人将房屋转租出去。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需先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转租赁后再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使用权资产转租是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模式,则使用权资产的处置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且对报表使用者恰当评估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上市公司不应将相关处置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就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三是继续以案例解析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提升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一致性和有效性。四是密切跟踪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专业技术支持。

 

报告内容过长,未提高阅读效率,大家可以针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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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9-21 13:49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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