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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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的几种情况

很多朋友不知道,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产生的亏损是不能抵减境内企业利润的。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

 

例如:C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C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C企业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减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C企业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

 

经调整,C企业2022年度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C企业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

 

抵减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C企业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家(地区)间相互弥补,即C企业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C企业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经调整,C企业2022年度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

 

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境外亏损均不能抵减境内利润,境外盈利要在境内合并计算利润。至于“分国(地区)不分项”、“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只是算境外利润的两种算法。

 

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具体来说就是,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也就是说,境外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境外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为5年。

 

上面那个案例企业境内外利润额为正数,所以境外的亏损额均为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咱们再看一个涉及实际亏损的案例

 

D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D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D企业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减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D企业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D企业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D企业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D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D企业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D企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D企业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D企业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减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D企业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家(地区)间相互弥补,即D企业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D企业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的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D企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D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D企业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D企业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作者:戴志辉 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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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9-21 14:03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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