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以往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该如何处理——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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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内审部门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上一年度因少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多计算了利润而多计缴了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公司如何才能将此多缴的所得税转回或退回?另外,对因上述原因多缴的所得税可以追补确认和转回或退回的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就此展开分析,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参考。
 

汇算清缴时以往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该如何处理——财务顾问

 

企业追补扣除支出前提条件

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了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

一、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

二、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

三、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

四、是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但上述规定实际上还隐含了另外两大前提:

 

一、是企业做出的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但税法规定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除外,否则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各类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等,只有能够同时符合(或不违背)上述六大前提条件,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

  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实际上涉及到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应该包含如下5种情况:

第一,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企业既进行了会计处理,也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但在所得税申报时少扣除了,导致以前年度发生的支出应扣未扣;

第二,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会计按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也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第三,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但金额较小,企业会计上就按未来适用法,直接进入了当期成本费用,同时也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会计进行了处理,但是已经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现时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发票);

第五,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企业当时未取得发票,企业能证明费用已经发生了,会计上已经做费用处理。如果该企业在费用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前还没有取得发票,自然也会产生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问题。

  

 

案例1:某A居民企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该企业2014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也未计入当年亏损总额中)。该企业于2016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4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4年全年亏损40万元,2015年全年亏损30万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

  

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呢?

分析: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这样计算:A企业2014年发生的未扣除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应追补至2014年扣除。

那么,该企业2014年全年实际亏损额为90万元(40+50),2015年全年亏损3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2014年全年亏损90万元,可以用2016年度盈利来弥补,即:160-90=70(万元)。2015年全年亏损30万元,可以用2016年度弥补完2014年度剩余的盈利来弥补,即:70-30=40(万元)。2016年度盈利弥补完2014年、2015年全年亏损后剩余的40万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

 

多缴税款可抵可退

 

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这一点有别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案例2:B家电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2011年企业发现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损失可以扣除。

  

分析:2011年该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并且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

  

准予追补至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发生的2008年度进行扣除,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后2008年实际亏损18-10=8(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8-15-8=5(万元)。所以2008年多缴税款10×33%=3.3(万元),2010年多缴税款8×25%=2(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4×25%=11(万元)。B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因2008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3.3+2=5.3(万元),可在追补确认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11万元中予以抵扣。

  

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3.3+2)=5.7(万元)。

  

此外,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以后应扣未扣支出的专项申报说明的具体进行以下3点操作:情况说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 表》和专项申报。

  

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涉及账务调整按会计差错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即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作为发现差错的本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所谓重要的前期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所以,对于是否为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会计应具有足够的职业判断能力,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为重要。

  

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指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对于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对于现在来说,以前发生未扣事项年度的财务报告早已批准报出,所以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使是调整事项,也只能作为会计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产生财税差异的处理。对存在财税差异的,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于会计上确认应扣未扣支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3:C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至2011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应纳税所得额如下:2008年10.4万元,2009年-30万元,2010年56万元,2011年88万元。2011年企业内审发现以下两个问题:问题一:2008年,C企业将一批自制产品(成本为12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公允价格为20万元)全部通过政府机关对外捐赠,用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C企业当时作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记营业外支出15.4,贷记库存商品12、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经审查,其会计处理正确,但2008年汇算清缴时,对外捐赠只调整了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忽视了对外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问题二:2010年,C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下新技术开发费20万元,当年汇算清缴时,未加计扣除50%(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率25%)。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2008年对外捐赠支出15.4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当年未扣除,到2011年末,未超过5年的追补确认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进行扣除。

2010年,应扣未扣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金额为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允许追补扣除。

计算多缴税款:2008年多缴税款10.4×25%=2.6(万元)。2010年加计扣除研发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56-10-5-30=11(万元)。

2010年多缴税款(5+10)×25%=3.75(万元)。2011年应缴所得税额为88×25%=22(万元)。C企业2008年与2010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2.6+3.75=6.35(万元),可以在2011年度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22万元中予以抵扣。2011年,实际应缴所得税款为22-6.35=15.65(万元)。

  

会计处理:以前年度未扣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需做递延所得税的追溯调整。即2008年捐赠支出造成的实际亏损,不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2008年和2010年多缴税款全部作为2011年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2011年应缴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15.65,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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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3-20 22:56


栏目

财税干货


作者

财税佬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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